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依法收回市无线电七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淮府秘〔2008〕10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建议依法收回市无线电七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淮国土资〔2008〕259号)收悉。经研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二)两项之规定,市政府同意依法收回陈洞南路西侧、迎宾路南侧范围内市无线电七厂所占用的23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具体事宜由你局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拆迁、安置等问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