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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卧龙风景区、八公山风景区石料石灰开采加工企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卧龙风景区、八公山风景区石料石灰开采加工企业
(淮府〔2008〕64号)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彻底解决卧龙风景区、八公山风景区石料、石灰开采加工企业违法生产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  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对卧龙风景区、八公山森林公园建材加工企业(碎石机、石灰窑)连片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察函〔2008〕93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卧龙风景区、八公山风景区石料、石灰开采加工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淮南市卧龙风景区、八公山风景区的石料、石灰开采加工企业均属整治范围。
  二、凡证照不全,违法进行石料、石灰开采加工的企业,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 10月20日前拆除;凡符合工业企业项目建设要求并取得合法证照的石料、石灰开采加工企业,分别由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划选址搬迁。
  三、对于违法石料、石灰开采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关闭拆除的,市环保、市安监、市国土、市规划、市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线路,同时分别由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10日前依法组织取缔,取缔标准为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施、移走原料、恢复原貌。
  四、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整治工作于2008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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