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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通行费

  按计费里程×通行费标准计算。通行费标准:大中型坐席客车,每人公里0.04元;大型卧铺客车,每人公里0.045元。

  特大型客车、小型客车通行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殊线路、特殊走向的通行费计算标准另行核定,具体标准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准后公布执行。

  (三)客运班车经渡轮摆渡运输的代付费用,按客车平均座位数60%的比例计入票价。

  (四)旅客站务费

  按照《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沪价公〔2000〕第338号、沪交财〔2000〕第386号)、《关于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沪价公〔2001〕第001号、沪交财〔2001〕第73号)、《关于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5〕001号)的规定执行。

  客运站的始发班线或过境班线的线路起讫站间运输里程在30公里(含30公里)以内的,免收旅客站务费;旅游包车和定线客运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五、基准票价审核流程

  (一)现行客运班线

  现行客运班线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梳理,并根据以上规定,重新核定每条客运班线的线路名称、计费里程、基准运价、公路客运附加费、通行费、基准全票票价和半票票价。核定后的基准票价应由企业予以确认。

  (二)新开客运班线

  新开客运班线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按照上述现行客运班线的规定核定基准票价。

  (三)客运班线变更

  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线路走向发生变化,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按照上述现行客运班线的规定重新核定基准票价。

  (四)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在城市交通网公布核定后的客运班线名称、计费里程、车辆类型、基准全票票价和半票票价,并向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备案。

  配载客运站的票价按始发站的票价执行,其中票价内含的旅客站务费应按核定的站级、收费标准执行。

  (五)省际客运企业的执行票价

  客运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在公布的旅客基准票价基础上,可按规定幅度上、下浮动。基准票价执行浮动的线路,客运经营者应提前10天书面告知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并于执行前7天在售票处(点)予以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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