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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0日)废止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的通知
(沪交财〔2008〕290号)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省际道路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提高省际道路客运票价的透明度,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布的《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规则》(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64号)和《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09号),现就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旅客基准票价=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

  二、基准运价标准

  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09号)公布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表》执行。

  三、计费里程规定

  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计费里程按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其中,外环线以内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始发的班线,以人民广场为起点,另加市区调节里程5公里计算;外环线以外客运站始发的班线,以当地区(县)政府所在城区作为起点计算。

  以上计费里程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按照合理走向原则核定。

  客运班线车辆经渡轮摆渡运输的,水运段运输里程不计入计费里程。

  四、其他收费计算

  (一)公路客运附加费(省际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跨省市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19号)规定计征,即基准运价×计费里程×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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