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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明确《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部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明确《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部分规定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8〕38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部分规定明确如下:
  第二款第(二)项中“投资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建设项目”,根据本市目前实际情况确定为“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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