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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认定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一)第一位接待服务相对人来电或来访的受理服务人员,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此事的办结或转交处理。

  (二)对转办事项应实行跟踪,及时记录情况,直至办结或答复来电、来访人。

  十、工作要求

  (一)对重大疑难业务事项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二)凡涉及需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受理业务事项,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三)当发生服务相对人情绪激动、办事场所发生拥挤等特殊状况时,受理服务人员应按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必要时可向值班长或分管领导报告。

  十一、服务创新

  (一)受理服务人员应自觉学习与业务相关的知识,积极参与各类岗位培训。

  (二)受理服务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积极开展服务创新。

  十二、勤政廉洁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受理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或产品推荐等活动。

  (二)不得收受服务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三)不得把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转嫁到服务相对人或单位报销。

  (四)不得教唆、诱导服务相对人弄虚作假递交办理材料。

  (五)不得超越程序和权限受理办理业务事项。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流程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在开展网上申报、书面材料核对、受理办理、内业审核、汇总上报、公示公告、回复文书、咨询服务等受理业务流程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直接面对服务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

  二、术语

  (一)受理流程

  具体开展受理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申报事项的各节点程序。

  (二)递交申报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需办事项通过网上或书面递交的申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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