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防灾自护安全教育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8〕62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教发〔2008〕20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切实增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防灾安全意识和面临突发事件的自护自救能力,现就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防灾自护安全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防灾自护安全教育是中小学生生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防灾和学生自护教育的重要性,自觉增强防灾自护安全教育的责任感,明确防灾自护安全教育工作的目标,把学校防灾自护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学校防灾能力和学生自护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伤害,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一)目标
1.中小学(幼儿园)防灾自护安全教育渗透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形成学校防灾自护安全教育体系。
2.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训练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防灾自护教育和训练得到全面普及。
3.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有较强的生命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安全习惯,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身心发展和认知特点,注重学生防灾自护安全教育的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提高能力。
1.坚持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将防灾自护安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针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进一步充实学校防灾自护安全教育内容,提高防灾自护安全教育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