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决策材料由承办单位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必须对其中的议题材料进行把关。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市长主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表达意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形成决策决定。
(五)作出决策。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市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必须根据讨论决定过程形成的会议记录制成会议纪要。纪要除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最后决定外,应当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紧急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可安排相关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五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