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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直接提出,或由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落实到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八条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提出方案。承办单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的具体方案。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比选方案。
  (二)调查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拟定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协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区、县政府的,承办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再提交。
  (四)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形成后,由承办单位征求涉及各方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由市政府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由市政府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听证会。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委常委、市委有关工作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全面协调。对区县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有较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并形成协调意见。
  (六)法律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未做好准备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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