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8〕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已经2008年8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应当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