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科室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本办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本办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负责文电的科室对文稿应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负责文电的科室应及时向办文科室提出修改意见。主动公开的公文,由负责文电的科室参照《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信息类别”并编制索引号。
第八条 负责文电的科室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市政府机关文印站排印后,由文印站在5个工作日内传输至“中国龙岩”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将电子文本分别传送到市档案馆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文电的科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的公文纸质文件送市档案馆并办理移交手续,并寄送龙岩图书馆。
第九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发布,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政府新闻报道工作制度(试行)》(龙政办[2007]80号)的规定送审并发布。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由对应科室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条 直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信息公开办具体负责,视申请内容直接答复或转相关部门单位答复,并向申请人及承办单位出具《受理(转办)告知书》,承办单位在答复期限内答复,并将答复内容抄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负责文电的科室具体负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负责文电的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文电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文电的科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