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以上(含三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