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回归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资金,对回归创业企业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专项资金,对回归创业企业的科技研发、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及贷款贴息给予资金支持。对回归创业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给予适度的财政扶持。
(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回归创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建设,鼓励引导回归创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对在农村就地兴办为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配套的种植、养殖基地,要努力建设好必要的交通、通讯、供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
(八)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回归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地方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收费标准按最低限额执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回归创业者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不得侵犯其合法财产,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回归企业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回归创业企业硬性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要设立回归创业的热线电话,接受回归创业者的维权投诉。对严重侵犯回归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满足回归创业企业用工需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回归创业企业招聘所需的劳动力。将回归创业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岗前培训纳入由政府资助的“阳光工程”、“技能就业计划”和“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积极引导回归创业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大力开展定向、订单、联合培训,解决回归创业企业的用工需求。
三、认真落实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回归创业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定期督查考核。各级劳务办要加强对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指导,做好检查督促和目标考核工作。发展改革、经委、科技、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扶贫等部门及工商联,要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加强指导,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涉及回归创业工程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