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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

  (二)明确创业的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要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四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任务和突破性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要求,鼓励支持回归创业者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要按照《湖北省产业集群“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69号)要求,引导回归创业者立足于发挥本地优势,参与汽车零部件、机械制造、化工、纺织、建材等50个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发展。鼓励引导回归创业者积极发展规模化种养业、特色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等多功能农业,以及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

  (三)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各级政府及国土、农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回归创业纳入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好回归创业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在创业园区和开发区内创办企业用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来的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外出务工农民回归创业。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回归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回归创业企业兴办的规模化养殖场占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视同农业用地,但使用完后要依法恢复原状。

  (四)实行税收政策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兴办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型回归企业,优先审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回归创业人员,每月经营收入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没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回归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回归创业企业发展。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回归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通过设立村镇银行、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适当放宽回归创业的贷款抵押担保品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办的小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政策扶持对象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应将其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的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同时享受手续费补助以及贷款损失补偿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等现有担保机构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回归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各地可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开辟回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回归创业提供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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