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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
(鄂发〔2008〕12号 2008年7月15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提升劳务经济发展层次,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乃至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回归创业工程,就是通过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组织动员,努力解决回归创业者普遍面临的资金、场地、技术、人才、服务等问题,鼓励引导大批外出务工成功人士和本省籍在外企业家回到家乡创业兴业。实施回归创业工程是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提升劳务经济发展层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的重要着力点。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的角度,充分认识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实施回归创业工程作为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招商引资,高度重视,抓紧抓好,力争五年中每个县市区新增一批回归创业企业。要通过实施回归创业工程,掀起鼓励引导回归创业的热潮,以创业促就业,为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为县域经济发展培植新的增长点。

  二、积极实施支持回归创业工程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创业。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回归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鼓励回归创业人员创办、领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准入权限。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回归创业者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在农村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经营者和专营农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市(镇、村)容整洁、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回归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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