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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已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因发生变更事实,当事人申请预告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预告变更登记的房屋存在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一并申请抵押权预告变更登记。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预告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七十五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九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一条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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