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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城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生态城管委会组织制定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绿色施工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评价体系。
  生态城内的建筑应当按照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城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建立落后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淘汰制度,适时公布强制淘汰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土地整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生态城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二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城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城市管理运行模式和网格化、数字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生态城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控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鼓励在生态城内采用管道运输等方式收集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撒漏、渗漏,避免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建设工程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应当予以回用。
  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城应当按照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生态城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生态城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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