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工商、公安、财政、劳动、民政、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绿化、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配合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推进管理创新,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生态城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保障生态城开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生态城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六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生态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由市公安局在生态城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