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生态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通过两国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新城。
第五条 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区。
第六条 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房地产、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物流、创意、金融、商贸、会展、旅游等产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生态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生态城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