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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并按月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支付清单。
  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进行岗位测评,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保证90%以上的职工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在产品、市场、设备工艺、技术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调整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职工民主参与度。
  企业和工会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等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
  1.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发放在岗职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协商制定依法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措施;企业存在工资拖欠的,应协商制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和防止出现新的拖欠的办法;企业未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要针对存在问题重点协商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2.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经济效益较好但职工收入增速较慢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重点协商工资水平、工资增幅、奖金分配办法、相关福利待遇。
  3.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经济效益较好且职工收入增速较快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重点协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人工成本水平。
  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约监督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对不认真履行工资协议的,应要求企业一方提出书面落实措施,确保协议的履行。
  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强化各部门职责,加强工资增长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等因素,每年颁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坐落在本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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