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现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各类企业、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工资分配基本原则,明确工作任务,通过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水平,实现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协调增长,确保广大职工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完善工资公平分配机制,形成合理的分配关系。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使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差距。企业增加工资要优先安排一线岗位、技能岗位、艰苦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对劳动报酬水平低于全市企业人均劳动报酬50%或连续2年以上工资未增长的一线岗位职工,在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要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认真落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一线岗位职工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各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要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系统企业负责人收入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所属企业负责人收入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在计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要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对所属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低于本集团(总公司)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要将所属企业职工收入增长指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职工收入增长指标占全部考核指标的权重应为10%至15%。在年终考核时,对企业超额完成职工收入增长目标的数额,视同完成业绩利润;对未完成职工收入增长目标的数额,扣减业绩利润。
(二)强化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对在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应在最低工资外另行支付。
建立最低工资执行申报备案制度。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超过全部在岗职工50%的企业,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原因并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及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