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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

  限期偿还历史性拖欠工资。存在工资历史性拖欠的企业,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必须全部偿还职工工资。同时建立健全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限期完成三类企业退出工作。2009年底前,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困难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的全部债务,采用计划内破产、计划外破产和依法退出市场等渠道退出市场。
  2.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与业绩挂钩的各类分成、提成、效益报酬,以及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支付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夜班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丧葬费、丧葬补助费、职工因病及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职工福利,并形成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标准。
  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有经济负担能力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3.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安排劳动报酬增长。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告备案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以实现体面劳动、落实同工同酬、收入合理分配、工资集体协商为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情况、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幅的依据等,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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