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县为主。坚持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原则,县级测产万亩示范区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千亩展示片平均亩产750公斤以上的,由省组织复测。
(二)科学选点。组织专家组选择万亩示范区代表性区域、代表性的田块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二章 测产程序
第四条 县级自测。县级测产工作需邀请同级统计部门专家参与,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员参加所辖县(市、区)的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的测产工作,省粮食高产增效创建水稻专家组成员负责对县级万亩水稻示范区测产工作包片指导和督查,对测产具体方案进行审查,有关县(市、区)需在测产前主动与省包片专家联系测产工作。县级测产过程记录及测产验收表、万亩示范区基本情况(包括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分布图、示范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五有五统一”专业化服务档案等)要装订成册备验。
第五条 省级复测。对县级自测万亩示范区平均理论单产达到700公斤以上的万亩示范区,可以向省粮食高产增效创建领导小组申请省级验收,省粮食高产增效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收测产或理论测产,根据测产结果于收获前7天左右推荐1~3个万亩示范区,申请部级抽测。
第六条 部级抽测。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推荐的万亩示范区,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样测产。
第三章 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条件。测产验收专家组由5-7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从事水稻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其中推广专家应占60%以上。
第八条 责任分工。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其中省级复测专家组长由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技术专家组成员担任,测产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工作要求。专家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四章 测产步骤
第十条 制定方案。专家组首先听取高产创建示范县(市、区、农场)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然后查阅有关档案,研究制定测产验收具体方案,确定取样方法、测产程序和人员分工。
第十一条 理论测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