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市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市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使蒙古语文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表彰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工作条例》的要求,对各旗县市区和各部门在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文政策,不断提高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水平;为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主要包括:
  (一)在蒙古语授课的民族教育、民族文化和蒙古语广播影视、蒙古文报、图书出版、蒙古语文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在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在保护和弘扬蒙古语言文字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三)研发和推进蒙古语言文字实用技术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四)在学习、使用、研究、传播、推广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长期致力于农牧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在广大农村牧区运用蒙古语言文字,普及和推广实用技术,使农牧民得到实际效益,提高农牧民群众生活效率的先进个人。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中区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分配表的名额要求,评选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且组织材料、填好登记表(一式三份)于9月5日前一并报到市民委蒙古语文科。联系人:张银柱,电话:8236631、13948455725。

  附件:1、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填报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