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把握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的节奏和力度,避免关闭破产企业或改制重组企业集中出现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地区,保持区域内就业局势相对平衡和稳定。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指导并严格审核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对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3、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督促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4、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移交和再就业培训等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要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鼓励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上岗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顺利实现身份转变和岗位转换。
对安置失业人员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在关闭破产后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职工数30%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参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三家抬”的政策,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2/3额度的培训补贴。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给予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基金“两费”补贴须报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执行。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裁员。企业裁员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并向当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去向不明,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和劳动保险关系接续的,不得裁员。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1、为推动失业人员通过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手段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就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各级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应在确保失业保险费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掌握在本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收缴额的15%以内。资金的支出按规定的权限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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