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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十三)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步伐。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各类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全市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少数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可暂时保留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政社分开步伐。行政部门不再作业务主管单位以后,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提供良好服务。

  (十四)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以人民团体为骨干,确认一批“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现有人民团体业务覆盖不到的领域,通过改造、提升、新建等形式,构建一些新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枢纽作用,使之成为党和政府与社会各界群众广泛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共同发展。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工作体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积极支持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发展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发展符合首都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鼓励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农村专业性经济组织。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在加强管理的过程中搞好服务,在搞好服务的过程中加强管理,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在资金、职能、人才等方面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资助和奖励资金纳入有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十六)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以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为标准,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在项目运作、活动策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规范社会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快社会组织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加强自律和诚信教育。完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强化民主决策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引入外部审计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健全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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