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行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检务督察,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继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觉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要主动报告,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五、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自的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人民检察院。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各单位监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
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应付或者不作为。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再审。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必要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并完善相关措施和责任,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听取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监督、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