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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以电话、信函、来访、网上举报等形式,向市政府发展环境举报中心(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实施的举报。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是市纪委监察局的投诉受理办理机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明确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各级受理机构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接到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在7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2)不予受理,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3)举报内容不具体的,限期提供尽可能翔实的举报材料。过期不予提供者,视为不再举报。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受理决定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到现场处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第一次发生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记录在案。
  (二)第二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期满后,责任人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党纪和法规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三)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予以免职。对于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不受第六条规定出现次数的限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或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张家口市国家公务人员妨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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