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张办字〔2008〕4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
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作为是指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对其他单位持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互相推诿、扯皮,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乱作为,包括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人为设置障碍,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