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委托人只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照本通知附件关于鉴定咨询收费的标准计收。
八、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符合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
九、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已收的鉴定费用。在鉴定过程中,出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从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十、司法鉴定人在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具体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代为收取并向鉴定机构交付,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当事人重复收费。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9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执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或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此前我省有关司法鉴定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7〕27号)试行期延至2008年9月19日止。
十二、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
附表: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表: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类 别
| 收费项目
| 单 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法
医
类
鉴
定
| (一)
法
医
临
床
鉴
定
| 损伤程度鉴定
| 元/例
| 200-600
|
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检查(测)费用
|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
| 元/例
| 500-1000
|
伤残程度鉴定
| 元/例
| 300-600
|
活体年龄鉴定
| 元/例
| 300-1000
|
劳动能力评定
| 元/例
| 300-800
|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 元/例
| 300-1000
|
活体检验照相
| 元/人
| 60
|
(二)
法
医
病
理
鉴
定
| 尸体解剖
| 元/具
| 2500-3000
|
|
开棺验尸(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像)
| 元/具
| 3500-5000
|
尸体尸表检验
| 元/具
| 800-1200
|
|
致伤(死)物鉴定
| 元/件
| 800-1200
|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 元/件
| 600-1000
|
死亡原因鉴定
| 元/具
| 1500-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