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经营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经营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相应资格和与其服务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三)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四)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一)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制定或调整省级单位、在榕军队、大专院校、省属国有企业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协调平衡全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水平,指导各地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具体制定、调整市级单位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规定》,在设区市价格部门指导下具体制定、调整县(市)级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设区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要求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由公共体育经营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体育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有权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申请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