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服〔2008〕38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国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我国群众性体育运动将更加普及。为规范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第382号令)和《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闽常[2006]9号)规定精神,制定《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第382号令)和《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闽常[200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含军队、院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纯商业性运作的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经营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并依其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