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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服从交管部门的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抛锚,紧急情况下锚泊应当立即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 交管部门双正点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并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船舶动态和广播内容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交管部门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十九条 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协调救助行动和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的服务。

  第二十条 以下三线以内水域为吴淞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鸡骨礁、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区域北侧、东侧、南侧边线、31°00′00″N/122°20′00″E处和大治河口连线;

  (二)浏河口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的连线;

  (三)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以下三线围成的区域及洋山深水港主航道、锚地组成的区域为洋山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2°40′00″E处连线;

  (三)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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