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