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筹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四)单采血浆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专业技术学历、职称、职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业务用房平面图、全景正面图片、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业务用房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一览表;
(八)单采血浆站主要设备清单;
(九)验资证明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十)业务项目目录及相关技术资料;
(十一)《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十二)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三)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和环境评价报告;
(十四)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第五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单采血浆站应当申请执业延续,提交《单采血浆执业延续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
(二)单采血浆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专业技术学历、职称、职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执业期间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五)单采血浆站员工花名册;
(六)单采血浆站主要设备清单;
(七)资产评估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八)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
(九)《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十)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一)所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第六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过程中需要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须提交《单采血浆执业变更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专业履历表和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执业地址须提交业务用房平面图、全景正面图片,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业务用房竣工验收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和环境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