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采供血范围须提交增加采供血区域的具体名称,相关地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协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新增服务范围内的供血医疗机构一览表;
(四)变更机构名称须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增加业务项目,需提交增加业务项目的名称和相关资料,相关血液产品的品种目录及质量标准;属于新开发产品须提交该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试验(加工)报告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增加非独立分支机构和固定采血点(含流动采血车)按照《关于加强血站分支机构和采血点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卫医[2007]50号)规定分别提交《血站设置分支机构申请表》、《血站设置固定采血点备案表》和相关材料;
(七)增加储血点的应当提交《储血点设置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血站设置、执业登记、变更和再次执业登记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标识,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再次执业登记或者变更执业地址申请前,应当向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申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审查合格证书。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血站设置、血站执业登记及执业变更、再次执业登记申请由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简称“卫生许可服务窗口”,下同)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服务窗口在接收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要求继续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