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站许可工作规范
(皖卫医[2008]76号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血站设置、执业登记、变更和再次执业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血站设置、血站执业、办理血站执业许可事项变更和再次执业登记手续,须依法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设置血站应当符合《
血站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安徽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血站设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血站的性质、类别、规模和服务人口;
(二)拟设血站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拟设血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拟设血站的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审查报告;
(五)拟设血站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申领《血站执业许可证》须提交《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文件,血站设置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平面设计图、全景正面图片、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业务用房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