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更机构名称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增加业务项目,需提交增加业务项目的名称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申请所使用的名称中应当包含“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单采血浆许可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标识,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条 单采血浆站设置、执业延续和变更登记事项须由所在地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单采血浆许可证》、执业延续和变更执业地址申请前,应当向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申请《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审查合格证书。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设置、《单采血浆许可证》办理、延续以及执业项目变更由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简称“卫生许可服务窗口”,下同)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服务窗口在接收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要求继续补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后至许可决定做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卫生许可服务窗口应当通知办理部门终止办理。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卫生许可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申请的类别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