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设血站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拟设血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拟设血站的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审查报告;
(五)拟设血站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申领《血站执业许可证》须提交《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文件,血站设置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平面设计图、全景正面图片、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业务用房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血站员工花名册;
(六)血站主要设备清单;
(七)验资证明或者资产评估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八)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和血液供应医疗机构一览表;
(九)血站设置分支机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血站设置采血点(采血车)备案表;
(十)储血点设置申请表;
(十一)供应的血液产品品种目录及质量标准;属于血液新产品应当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试验(加工)报告和质量评价报告;
(十二)《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和《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十三)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四)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和环境评价报告;
(十五)所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第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血站应当申请再次执业登记,提交《血站执业延续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血站员工花名册;
(五)血站主要设备清单;
(六)资产评估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和《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八)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