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血站许可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皖卫医[2008]76号)
各市卫生局,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现将《
安徽省血站许可工作规范》和《
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现行法规对血站执业许可和单采血浆许可项目、许可证式样都已进行了调整,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执业的一般血站、单采血浆站务必于2009年4月30日前,重新申报和办理《血站执业许可证》、《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本通知下发后,我厅不再按原许可程序受理血站执业和单采血浆许可。原《血站执业许可证》、《单采血浆许可证》许可期限已经到期的,其有效期延续至2009年4月30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血站设置、执业登记、变更和再次执业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血站设置、血站执业、办理血站执业许可事项变更和再次执业登记手续,须依法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设置血站应当符合《
血站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安徽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血站设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血站的性质、类别、规模和服务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