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药研发项目申报名称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主治病症、注册分类、主要成份简称和剂型、研究阶段。
第六条 新药研发项目分为临床前预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研究三个阶段。
第七条 新药研发项目经费预算应符合实际、合理可行、争取多渠道筹集。申请经费原则:
(一)申报临床前预研究、临床前研究阶段的新药研发项目,申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科技经费的比例为1∶1;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原则上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科技经费的比例为3∶1。
(二)申报临床试验研究阶段的新药研发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科技经费的比例为5∶1。
第八条 申报临床前预研究阶段项目的选题范围、应具备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目标和内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选题范围:研发中药、天然药物1类和5类,化学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和5类新药。
(二)应具备的前期工作基础:
1.中药、天然药物1类新药的临床前预研究必须具备以下前期工作基础:
第1,药学研究方面:资源有保障;提取的有效成份结构明确,提取工艺可行。
第2,药理毒理研究方面:动物实验的有效性较好,与已上市同类药品比较有特色;实验室急性毒性实验提示有较好的安全性。
第3,由国家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查新报告,验证具有创新性;或者申报发明专利获受理或授权。
2.中药、天然药物5类新药的临床前预研究必须具备以下前期工作基础:
第1,药学研究方面:资源有保障;提取的有效部位基本明确,提取工艺可行。
第2,药理毒理研究方面:动物实验的有效性较好,与已上市同类药品比较有特色;实验室急性毒性实验提示有较好的安全性。
第3,由国家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查新报告,验证具有创新性;或者申报发明专利获受理或授权。
3.化学药品1类新药的临床前预研究必须具备以下前期工作基础:
第1,药学研究方面:化学结构明确,合成工艺较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