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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关于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新药研发项目申报受理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关于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新药研发项目申报受理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州(市)科技局,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厅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新药研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现将《云南省科技厅关于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新药研发项目申报受理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www.ynstc.gov.cn)发布。请在组织申报省科技厅新药研发项目过程中,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
新药研发项目申报受理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厅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新药研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3号)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凡申报省科技厅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中的新药研发项目,必须符合当年省科技厅印发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同时符合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条 省科技厅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社会发展部分)对防治重大传染疾病、重大非传染疾病、常见多发病、地方病和避孕节育具有独特(显著)效果和安全性,提高云南医药重点产业的创新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权属明确的新药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对新药研发与缓释、控释、靶向给药等创新型药物制剂研发相结合或产学研紧密合作、优势明显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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