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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定,零售点数量泰山区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数量的5‰以下,其它各县、市、区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数量的4‰左右。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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