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考核内容
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08〕48号)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办理、上行文报送、电子公文签收、密级文件回收以及文秘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 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自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年度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汇总计分(日常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自查考核占50分,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和所送公文情况,组织人员适时进行抽查,经核实后计算年终自查分数。日常考核得分与经核实后的年终自查分数合计为本单位该年度最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