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和行业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生态产业创新和结构优化升级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