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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

  (四)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困难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和民主程序履行情况等。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超过3个月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五)严格落实各种津贴和定额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劳动标准管理规定,落实好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时管理,严格落实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严格劳动定额管理,国家和省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定期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应以本企业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确定。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向全体职工公示。
  (六)严格落实同工同酬政策。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同等工资,不得以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实行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员工工资水平。
  二、改进企业工资决定方式,建立劳资双方共决机制
  (一)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将不再审核、审批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在全市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约方无正当理由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承诺。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代表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员工,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增加农民工代表数量。
  (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协商内容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同时,要明确经济效益与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明确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三)切实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劳资双方应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凡企业不履行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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