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市监察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各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国有(集体)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各种形式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根据属地原则,按照“能进则进、统一管理、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的要求,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各方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为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和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