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原则上,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原则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此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完善环评审批公开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以互联网、审批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为载体,公开环评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环评审批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环评审批和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机构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熟悉产业政策的人员充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岗位和技术评估岗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着力提高技术评估人员素质,充分履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等非行政职能。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估行为,督促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评估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环评技术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环评委托单位全过程监督环评、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的相关制度。
(二)加强环评机构队伍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评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的规定,对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要积极开放环评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促进环评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要强化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环评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因环评文件严重失真失实导致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等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