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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8〕28号)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参与传销活动。

  二、禁止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三、禁止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四、禁止拒绝、阻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

  五、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参与传销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发现传销活动时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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