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8〕28号)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参与传销活动。
二、禁止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三、禁止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四、禁止拒绝、阻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
五、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参与传销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发现传销活动时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