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2008〕291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式施行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宁房财[2008]210号)悉。为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收费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据
《条例》第
六条规定申请拆改房屋结构时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没有设计方案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
三、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收费标准:
1、住宅房屋按拆改部位每处1200元收取,每增加一处加收400元,每套住房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拆改部位每处1800元收取,每增加一处加收600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生产经营用房评估收费减半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用房及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的住房免收评估费。
五、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费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取,其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现场勘察、审核图纸资料、安全性验算与分析、编制加固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及加固图校审、加固工程施工交底和验收等。
六、本批复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房[2007]96号《关于房屋安全可行性评估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